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 “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鼓励免收减收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对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鼓励采购人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收取、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要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政策宣传和落实督导,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曲财采〔20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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